签十年租约遇房东易主 法院如何判 抵押在前租赁无效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15 00:00:00
签十年租约遇房东易主 法院如何判 抵押在前租赁无效 关键词: 2026-04-15 11:49:21  百家号 签十年租约遇房东易主 法院如何判 抵押在前租赁无效。十年长约遇房东易主,房屋产权变动引发争议。2017年,B公司向某金融公司借款,并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因B公司未能按时还款,2019年5月,某金融公司提起诉讼。在此过程中,A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该债权,法院依法变更诉讼主体,并判决A公司有权对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。2022年5月,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载明抵押的情况下,B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,随后李某将房产转租给某咨询公司实际使用。之后,案涉房产经过拍卖但流拍,B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A公司同意以物抵债,于2023年依法获得案涉房产所有权。所有权变更后,法院向租户发出通知书,告知所有权变更情况,A公司也要求租户迁出或重新办理租赁手续。由于未达成一致意见,A公司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李某及实际使用人某咨询公司立即腾退、返还案涉房产,并支付场地占用费30万余元。李某辩称,A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受让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,不能取得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,应适用“买卖不破租赁”的相关规定。然而,法院认为,A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债权,根据《民法典》中关于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规定,A公司受让主债权时抵押权已一并转移,无需另行办理转移登记即可对抗后设立的租赁关系。在执行阶段,案涉房屋上所设立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,A公司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,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“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,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”的情形。因此,李某作为抵押权设立后形成的承租人,其租赁权不得对抗A公司基于抵押权实现而取得的所有权,不适用“买卖不破租赁”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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